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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 昀即隱城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弘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   108年12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