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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讚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相 對 人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