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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6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筑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7,73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26284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