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412,398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A58638、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