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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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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8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412,39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A58638、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