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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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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法定代理人  高俊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