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6208號
聲 請 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相 對 人 中國海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溥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