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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利時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惠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七.八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七八八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五七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