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生睦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嘉妤 
相  對  人 
債務人    砥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鳳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陸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