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
聲 請 人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調解成立之事件已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
既判力及
執行力,如負有義務之一造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時,
他造當事人得以調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自無就同一權利義務內容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故調解成立後,一造當事人復就同一調解內容再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於本院108年度北司小調字第1553號調解程序調解成立後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調解成立,已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調解筆錄
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