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