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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金正大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昇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