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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並非聲請   人,請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租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宥弘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   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