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為昇德高空有限公司並
非聲請
人,請釋明得向相對人請求租金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宥弘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
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