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白蔡梅花
代 理 人 翁偉倫
律師、羅謙瀠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春龍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慶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慶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