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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7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比沙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