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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益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41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