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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丹翎生命科學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05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