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瑜敏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忠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