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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揚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多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與所提出通話記錄相對人姓名不同,應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併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