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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揚江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李多俐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
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
委任狀
。
二、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三、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與所提出通話
記錄
相對人姓名不同,應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併提出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