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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詩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麒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定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
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2
新臺幣19,845元
自民國107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3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4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5
新臺幣19,845元
自民國107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6
新臺幣20,507元
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007
新臺幣19,845元
自民國107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天數加計千分之一遲付費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