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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887 號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聲 請 人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薪裔貿易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國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保證函,邱國華於 本件債務係擔任薪裔貿易有限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是否請求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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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