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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誼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參與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FD0000000)之收據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