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誼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所載票據號碼為PD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號FD0000000不同,請具狀釋明原因。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前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