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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民事聲請狀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三、請提出向銀行購買系爭票據(票號:KB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