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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4日補正到院之彰化銀行活期性存款明細查詢資料影本內容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向銀行購買系爭支票之明細,請補正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