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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星發現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仲閔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僅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本件聲請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附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