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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心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海運提單正本究為共有三張或壹式三張?並請陳明本件提單之履行地。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
    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件數、
    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提單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