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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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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安頡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進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所載票據號碼「EH0000000」與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影本所載票號「EH0000000」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原因或提出記載正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若系爭支票正確之票據號碼為「EH0000000」,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