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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43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 所載日期為 發票日並無到 期日, 本件聲請如為支票,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附表之到期日為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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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