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穩豪紡織機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燕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
票之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建成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
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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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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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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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鑫紡織│彰化商業銀行│109年2月│4,830元 │NN0000000 │
│ │有限公司│建成分行 │2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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