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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藍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所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吉林分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號碼「00000000~100」之語意不明,本院無從核對與聲請狀附表所載票據號碼是否相符,故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票據號碼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該裁定於109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