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克羅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