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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楊惠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附表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
    稱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名稱(「吉信旅行社  王坤登」或「吉信旅行社有限公司  王坤登」?)。
二、若正確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名稱為「吉信旅行社有限公司  王坤登」,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