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桂娟(即賴魁富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9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建成銲條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12 │1 │500 │
├──┼─────────────┼────────┼──┼──┤
│0002│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0 │1 │1000│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
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