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全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成
相 對 人 崑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初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314號)後,
迄
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
相對人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
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