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全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許文榮
貴婦煤氣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蔡欽源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蔡欽源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81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又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6號),此有支付命令
聲請狀及支付命令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
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
是以,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