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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全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銘義即國際飯店



相  對  人  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丞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票款債權,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23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給付票款之訴(本院109年度店補字第554號),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