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日鵬 相 對 人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關 係 人 呂安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参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呂安淇分別於民國(下同)105 年10月17日及107年9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 、4,740萬元及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 記在案。呂安淇於107年10月11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又關係人呂安淇分別 於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20日及107年9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4筆合計6,05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 ,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上開債務自108年9月17日起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尚欠之本金合計4,871 萬5,07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及貸款契約等件影 本為證。本院於109年1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及相 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等均未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