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肇惠
相 對 人 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
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主 文
本件關於
相對人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則依
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臺灣華聚股份有限公司、孝威塑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均在新北市樹林區,業經聲請人載明於
聲請狀,並有相對人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