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更一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世宗 
代  理  人  沈晉瑋律師
            邱邦傑律師
相  對  人  翊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立人 
代  理  人  楊敬先律師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陳柏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十日內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並為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準用。另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本院得定期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之報酬,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選任余煒楨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一編號1、3、4、5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檢查人認有預收報酬之必要,曾於111年1月3日附具報價單,函請相對人預付檢查報酬,然未獲相對人回覆等情,經聲請人及檢查人陳報在卷(本院卷第321、337頁)。是相對人經通知後仍未預納檢查人之報酬,致本件檢查工作迄今無從進行,揆諸前揭說明,為利續行本件檢查程序,本院自有命聲請人預納檢查人報酬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檢查範圍及內容,並參酌聲請人願先行預納報酬之金額,酌定聲請人應於10日內預納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報酬50萬元,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一: 
編號
文件名稱
1
106年度之完整財務簽證、稅務簽證及監察人報告(包含重編後之文件)。
2
106年度營業報告。
3
106年度股東借款之對象及詳細資料。
4
107年返還股東代墊款之資金來源、發放依據、發放名冊及計算方式。
5
107年財務報表及其附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申報書、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會計帳簿(含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所有序時帳、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會計傳票及憑證(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公司支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據及其他記帳憑證)、往來銀行存款存摺及對帳單、財產目錄、進貨合約及訂單、銷貨合約及訂單、薪資清冊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