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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2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聲  請  人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呂安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六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