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4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304號
聲  請  人  宗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發票日民國109年7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