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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8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110號
聲  請  人  尚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提示日民國109年8月28日起算?抑或自「提示日之翌日」(即109年8月29日)起算?(因聲請人109年9月29日聲請狀聲明事項一、第三行所載與附表記載之利息起算日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