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票字第20809號
聲 請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那然有限公司、莊淳皓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
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
聲請狀 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
,與
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己提示,則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
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 號
參照 )。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那然有限公司、莊淳皓發
本票裁定,
惟因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聲請狀上亦未記載提示日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