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聲 請 人 臺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樑 相 對 人 邱創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53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及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 │001 │ │90,0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TH NO 454752│ ├──┤ ├───────┼───────┼──────┤ │002 │ │30,000,000元 │108年7月4日 │TH NO 454753│ ├──┤ ├───────┼───────┼──────┤ │003 │107年6月30日 │27,000,000元 │108年6月30日 │TH NO 454754│ ├──┤ ├───────┼───────┼──────┤ │004 │ │10,000,000元 │108年6月30日 │TH NO 454755│ ├──┤ ├───────┼───────┼──────┤ │005 │ │25,000,000元 │108年12月5日 │TH NO 454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