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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貞淑 相 對 人 林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約定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15% 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 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67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 │ ├──┼──────┼─────┼───┼──────┼──────┤ │001 │93年9月14日 │910,000元 │ │ │ │ ├──┼──────┼─────┤未載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3日 │ │002 │102年7月31日│650,00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