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票字第9181號
聲 請 人 秀山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蕙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欄中「..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零玖佰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中「..金額新臺幣6,111,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新臺幣6,110,9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