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
聲請人聲請酌定
遺產管理人核定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
繼承人張桂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代墊費用為參仟壹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9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桂枝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08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經聲請人刊報公告在案。因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通知,被繼承人之遺產將依108年度地稅執字第13114號行政執行事件進行
拍賣,故依
民法第1183條規定、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以利聲請人
參與分配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函文、遺產計算明細表、開朗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開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代墊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張桂枝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
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
適當。而被繼承人張桂枝之遺產現值,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108年10月31日竹執和108年地稅執字第00013114號函文、開朗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開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91,850,0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1,377,750元,以及墊付費用(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為3,137元,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