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科技管理家工作室
相 對 人 邁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三一三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99年度裁全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萬7,000元,並以鈞院99年度存字第13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影本、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313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551號及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卷宗,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終結。又聲請人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