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EVERGREEN TREE LIMI
TED)
聲 請 人 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恆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竑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
聲請人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及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原裁定理由二第五行中關於「聲請人長信公司、謚增公司、長信公司分別提供...」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長信公司、謚增公司、長信公司及謚增公司分別提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