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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5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EVERGREEN TREE LIMI
            TED)   


法定代理人  蔡源隆 
聲  請  人  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鈳証 


相  對  人  恆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聲請人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長信塑化五金企業有限公司及謚增工藝製品(惠州)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原裁定理由二第五行中關於「聲請人長信公司、謚增公司、長信公司分別提供...」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長信公司、謚增公司、長信公司及謚增公司分別提供...」。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