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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進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源 相 對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建字第4 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1,39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