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生
聲 請 人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
聲 請 人 劉建宏
代 理 人 鍾安律師
相 對 人 涂家瑋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
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及時報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之第三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
2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95號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字第2385號
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
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時報周刊公司)、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時報資訊公司)及劉建宏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8,750元及聲請人時報周刊公司及時報資訊公司之
第三審律師酬金2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63
號裁定核定),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